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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鹿彬与崔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彬,崔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王昌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880号原告:鹿彬,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贵强,内蒙古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赫,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天顺新城二期G1号楼103门市。负责人:贾连庆,经理。第三人:王昌胜,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鹿彬与被告崔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昌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鹿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鹿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鹿彬撤诉。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