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17号原告:杜某,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