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盼、霍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盼,霍玲玲,薛天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892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汝南信用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4522864。法定代理人:张磊,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锤,该信用社职员。被告霍盼,女,198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霍玲玲,女,1988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薛天意,男,197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霍盼、霍玲玲、薛天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鑫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