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郑水龙、史顺堂与郭水莲、贾自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保221号郑水龙、史顺堂: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2017)晋0824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书,经立案庭立案后予以实施。你申请保全:1、冻结被申请人郭水莲(工行运城河东支行0511034201225624286,农行稷山支行6228483040325379611)、贾自立(工行稷山支行0511037601202880034,工行运城牡丹支行4135200008715548)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张真红所有的晋MMQ6**丰田牌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保全情况为:1、冻结被申请人郭水莲(工行运城河东支行0511034201225624286,农行稷山支行6228483040325379611)、贾自立(工行稷山支行0511037601202880034)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张真红所有的晋MMQ6**丰田牌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耀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