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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山、刘福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山,刘福有,陈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900号申请人:姜山,女,汉族,1953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刘福有,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陈改琴,女,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姜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福有、陈改琴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福有、陈改琴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尚亚冰书 记 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