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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伟新、胡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伟新,胡丹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6085号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轶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霞,女。被告:俞伟新,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胡丹燕,女,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伟新、胡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