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林沛权与林耀荣、黄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沛权,林耀荣,黄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4120号原告:林沛权,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耀荣,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月珍,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昭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31605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林荣耀与被告黄月珍系夫妻,共同经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新旺铸造厂(以下简称新旺厂),两被告自2014年年底起因工厂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两被告借款通常口头约定以一个月为限,不出具借条,但开具出票日期为一个月后、金额为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出票人为新旺厂的支票给出借人作为质押,到期还本付息,出借人将支票退回给两被告。2015年下半年,两被告还款逐渐不畅。2015年12月底,两被告共拖欠原告11笔借款本息共3160500元。两被告在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未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合计3160500元,两被告自2016年1月20日起每月还款150000元;未偿还的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若逾期支付借款本息,按违约处理,两被告需从逾期当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违约金。诉讼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3160500元包括2700000元和每一笔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共460500元;起诉日之前的利息原告仅主张460500元,从起诉日起统一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原告补充陈述:原告向被告转账13笔款项共3100000元,其中2笔被告已经还款,剩余11笔没有还款。已还款的2笔借款本金均为200000元的款项,被告已经偿还该两笔借款本息共473000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支票11张、《借款确认书》等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确认如下事实:两被告自2014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黄月珍及案外人麦康福(原告称麦康福为被告黄月珍指定的收款人)转账13笔,金额共3100000元。被告黄月珍向原告归还了其中两笔借款的本息共473000元,2016年1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3160500元,两被告自2016年1月20日起每月偿还本金150000元,未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支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5%计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尚欠其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起诉日前的利息460500元的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借款确认书》为凭,两被告无到庭抗辩及提出反证,故本院予以确认,从起诉之日起的违约金应以27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耀荣、黄月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460500元予原告林沛权;二、被告林耀荣、黄月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7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林沛权;三、驳回原告林沛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604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凌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