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某申请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金某与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3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金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信息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金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