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米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米某某,高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25日终结执行,后执行担保人米有财、王某甲逾期担保,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追加案外人王某甲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追加执行裁定书。2.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米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8000元,被执行人王某甲主动履行案件款22000元,剩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米某某、高某某承担,已在原执行案件中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