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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5184号原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黄建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负责人:黄庆华,主任。原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建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口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被告龙门口村委会负责人黄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京西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26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搬迁配套设施进行施工,工期为:2014年4月5日至10月31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洽商,原告又为被告完成了洽商工程2199.6平方米。2015年12月10日,北京方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书》,审核洽商工程金额为269100元,对于该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龙门口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判决。在审理中,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斋堂镇龙门口村行政综合楼洽商审核报告书》等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龙门口村委会承认京西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京西建设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京西建设公司要求龙门口村委会给付拖欠工程款269000元,龙门口村委会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八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龙门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凌云1-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