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李思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李思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492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思慧,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开发区。原告张志雷诉被告李思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雷负担。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