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丽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虎,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5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虎,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被执行人王丽,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小虎与被执行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