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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海先罚金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716号被执行人:王海先,男,生于1972年8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先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学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