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丹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丹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754号原告: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汉宁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韦甸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广钱,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丹花,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丹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东阳市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