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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3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学志、龚林林、韩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学志,龚林林,韩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3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号。负责人陈世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龚学志,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老君庙镇杜庄村马庄*号。。被执行人龚林林,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老君庙镇杜庄村马庄*号。被执行人韩丹丹,女,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臻头河村臻头河***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学志、龚林林、韩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42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龚学志自愿于2016年9月20日之前还款20000元,2016年10月20日之前还款200000元,2016年11月20日之前结清全部本次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利息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具体核算,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林林所有位于前进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西南浙江商贸城1号楼1层144号门面房一间,经我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后以429547.5元成交,拍卖款以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龚林林所有位于前进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西南浙江商贸城1号楼2层245号房产一间经我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二次拍卖后以432333.885元流拍,我院将流拍后将该房产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拒不接收房产。另查明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