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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利君与张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君,张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732号原告:胡利君,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张三明,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胡利君与被告张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胡利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利君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丽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