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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松根与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根,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35号原告:陈松根,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中段冯庄村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根诉被告郑州华中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松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松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