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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细仙与汪庆超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仙,汪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黄细仙,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汪庆超,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细仙与被执行人汪庆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庆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黄细仙于2017年10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637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徐永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