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8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金春兰与黑龙江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兰,黑龙江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春兰,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教育学院教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81号1单元7层1号。被执行人:黑龙江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130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春兰与黑龙江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金春兰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13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