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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906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罗华,男,回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2017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 李善鹏,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华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7年7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罗华在贺兰县金贵镇金瑞名邸小区12号楼下,以600元的价格向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2克),后被抓获。从田某处缴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2克)。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罗华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 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华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7月15日,田某通过ATM机向被告人罗华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支付毒资600元,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对罗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账户余额117.06元予以冻结。被告人罗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裁判理由 被告人罗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贩卖数量为0.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华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冻结的被告人罗华名下银行卡余额117.06元系毒资,依法应予没收。 判 决 一、被告人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二、公安机关冻结的毒资117.06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曹 玮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牛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