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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卫青、谭卫英等与彭银莲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卫青,谭卫英,谭卫平,彭银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特9号申请人:谭卫青,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谭卫英,五原县第三中学教师,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申请人:谭卫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彭银莲,五原县建丰农场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谭卫青、谭卫英、谭卫平申请认定彭银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谭卫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卫平撤回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卫平撤回申请。审判员康文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