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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0民初898号原告:邯郸市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川职务:总经理电话:13393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0911234516。地址:邱县开发区发展大道路西委托代理人:闫立通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长来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邱县富强大街南段路西。原告邯郸市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辉公司)与被告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立和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立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立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辉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共计:1797330.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厂区钢结构围栏墙和大门基础施工合同。原告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是被告没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至今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已于8月18日申请了诉前保全,因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艾立和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久辉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4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大连瓦机数控机床邱县项目围栏和大门基础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艾立和公司进行了该项目围栏和大门基础施工,工程为包工包料总价:1063509.03元。2、2014年9月15日,工程验收结算证明一份,证明总工程款决算价格为:1063509.03元。3、2017年8月17日,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工程款至今未给付。被告艾立和公司对原告久辉公司所举证据未予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艾立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久辉公司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6月份,经管委会招商科科长闫立彬介绍,原告久辉公司垫资建设该项目。2014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大连瓦机数控机床邱县项目围栏和大门基础施工合同:“甲方: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乙方:邯郸市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双方就“大连瓦机数控机床邱县项目围栏和大门基础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范围该工程位于邯临路与富强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具体内容包含:垫土、夯实、挖基础槽、支模板、下预埋件、商混浇筑、围栏焊接、刷漆等,具体要求按施工图施工并据实结算。第二条: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1063509.03元。1、围墙基础填土方及夯实:53659.1元。2、基础墩及预埋件:200元/个,共477个95400元。3、钢结构围栏:钢材262939.95元。加工费用为:258783元。4、钢结构刷漆:第一层为防锈富锌底漆,第二层为耐腐蚀管道漆,材料和人工价格319523.48元。5、东大门基础:73203.5元。6、该工程价款201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第三条:结算方式该工程前期施工由乙方垫付,工程竣工后甲方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乙方工程款。逾期视为违约。第四条:质量标准。第五条:工期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工期30天。第六条:违约责任若甲方在2014年11月30日起壹周仍未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2014年12月1日起,向乙方支付2%月利息并承担5%的违约金。第七条:工程自交付之日起视为验收合格。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甲方: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乙方:邯郸市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王秀川签字。2014年8月10日。”该工程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工并交付被告艾立和公司使用,2014年9月15日被告艾立和公司验收合格,该工程总工程款决算价格为:¥1063509.0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工程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约定完成了施工合同,被告也应依据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否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若甲方在2014年11月30日起壹周仍未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2014年12月1日起,向乙方支付2%月利息并承担5%的违约金。”本案中,被告艾立和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该工程款决算价格为¥1063509.03元,违约金为1063509.03×5%=53175.45元,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起诉前2017年9月1日按2%月息计算为:1063509.03×2%×33=701915.96元,合计为1818600.44元,原告诉讼请求为1797330.93元,超出部分视为原告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共计1797330.9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6元,减半收取计10488元,由被告河北艾立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赵为华陪审员 李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佩广附: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