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成与杨健王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杨健,王国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民初3422号原告:黄成,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健,男,苗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王国会,女,苗族,1979年4月7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黄成与被告杨健、王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华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健、王国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为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将请求变更为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9月5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为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4月13日,被告杨建以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杨健、王国会未到庭答辩,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16年8月4日离婚。杨健与原告是朋友又是赌徒关系。2015年杨健又因赌博输钱,以民间借贷形式,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50000元,但并非原告诉称的70000元。被告王国会对上述债务一概不知情。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的债务纯属赌博债,是非法行为;非法的民事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王国会对与杨健长期分居期间所形成的赌债负连带责任,于法于理都不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4月13日,被告杨建以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杨建(男)身份证号(xxxxxxxx).今借到黄成人民币70000.00元整,大写(柒万元整).借款人:杨健借款日期2015.4.13”。另外,原告举示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表》显示,被告杨建与被告王国会于2016年8月5日登记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成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7万元款项或相应财产价值。本院作出(2017)渝0243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为此,原告黄成交纳保全费72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健向原告黄成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杨健给原告黄成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杨健、王国会虽然在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借款金额只有50000元,且系因赌博欠下的赌债,但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明,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意见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认为,因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主张,被告从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为止,以7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为止,以7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王国会辩称其与杨健长期分居期间所形成的赌债债务不应负连��责任,本院认为,对于杨健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是否系赌债,二被告并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国会仅抗辩该债务系其与被告杨建在分居期间形成的赌债,且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杨建与被告王国会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健、王国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黄成已预交77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杨健、王国会负担。保全费720元(原告黄成已预交720元),由被告杨健、王国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萌书 记 员 朱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