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晋平与被执行人郭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晋平,郭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李晋平,男。被执行人郭建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晋平与被执行人郭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忠应给付申请人李晋平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3元,执行费1250元,以上共计923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宝人民陪审员 李根拴人民陪审员 李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