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胡康年与赵虎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康年,赵虎振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604-1号原告:胡康年。被告:赵虎振。原告胡康年与被告赵虎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胡康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康年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