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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魏好金、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好金,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魏好金,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郭建平,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好金与被执行人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好金与被执行人郭建平要自行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03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李 嫚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买卖,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