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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朱静、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静,陈建明,杨玲,宿州市恩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程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4108号申请执行人:朱静(陈欢),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宿州市埇桥区号。被执行人:宿州市恩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永路三八派出所北200米。法定代表:陈建明。被执行人:程祥建,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宿州市埇桥区号。本院在执行朱静与陈建明、杨玲、宿州市恩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程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明、杨玲、宿州市恩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程祥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明、杨玲、宿州市恩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程祥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