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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曾岩松与罗增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岩松,罗增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984号原告:曾岩松,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罗增鑫,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曾岩松与被告罗增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曾岩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岩松以目前无法联系罗增鑫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岩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曾岩松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智文书 记 员 姜 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