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亮与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2487-9,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556124879F。法定代表人:闫宗林,该公司董事长。张亮诉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豫0185民初字4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