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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平与董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董绍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1223号原告:吴平,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董绍钢,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诉被告董绍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18日原告吴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吴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吴平负担。审 判 员 韩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