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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民初2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