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民初2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