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申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卢建朝、文绍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建朝,文绍章,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1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建朝,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文绍章,男,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号。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昱淳,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卢建朝因与被申请人文绍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6月18日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卢建朝签收,该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的申请再审期间截止到2017年1月4日。再审申请人卢建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卢建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强审判员 麦林球审判员 许云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