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爱英、李顺生与易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生,杨爱英,易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3155号原告:李顺生,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原告:杨爱英,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易荣生,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李顺生、杨爱英与被告易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顺生、杨爱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生、杨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生、杨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顺生、杨爱英负担。审判员  夏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