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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辛玲与孙乐平、周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玲,孙乐平,周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行裁定书拟稿(2017)黑8106执380号申请执行人辛玲,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孙乐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医院,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垦社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云龙,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垦社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辛玲与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黑8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辛玲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辛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尚欠人民币24123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洪春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