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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善勤、程崇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善勤,程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善勤,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崇峰,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经济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善勤因与被上诉人程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善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庆安审 判 员  魏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佩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