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代并、周金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负责人薛文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代并,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周金珠,女,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黄兴传,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韦秀芸,女,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何作瑞,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周颖弯,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经字第13967号公证债权文书,(2017)西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101601.92元及罚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11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受偿债权2101601.92元及罚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经字第13967号公证债权文书,(2017)西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101601.92元及罚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代并、周金珠、黄兴传、韦秀芸、何作瑞、周颖弯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11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受偿债权2101601.92元及罚息等。我的意见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15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