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6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刘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刘刚,覃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929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商业街33号5栋6层17-19号,注册号:511502000075482。负责人:赵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刚,男,1979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覃光敏,女,1980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刘刚、覃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刚、覃光敏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春华书 记 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