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密天福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天福家纺有限公司,高密思美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5155号原告: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弋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长星,律师。被告:高密天福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农,执行董事。第三人:高密思美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宪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敏。原告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天福家纺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密思美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3368402.6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因企业经营所需,向第三人高密思美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尔公司)累计借款人民币13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截止到2015年3月25日,被告已还清本金给思美尔公司,但尚拖欠利息人民币483867元。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思美尔公司将被告拖欠其483867元的利息作为本金的形式转让给原告,被告愿意支付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16年11月30日,高密思美尔服饰有限公司、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天福家纺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欠思美尔公司的债权483867元转让给原告。2014年11月20日,被告因企业经营所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同日,原告通过恒丰银行分二笔转至被告账户8500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还本金385万元、于2014年12月5日还本金200万元、于2015年3月25日偿还本金10万元、于2015年6月19日偿还本金50万元。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24日欠利息22664元、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5日欠利息37200元、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3月25日欠利息194333元、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6月19日欠利息146200元、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7年10月27日欠利息1158933元。被告于2015年2月份付息134820元、于2015年3月份付息38152元、于2015年4月份付息50021元、2016年6月30日付息45000元,2016年9月23日付息3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付息39312元、于2017年6月份付息8750元、于2017年7月27日付息7万元,共计付息686055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5万元及利息87327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密天福家纺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50000元、利息1357145元、律师费70461元,合计3477606元。被告于协议达成之日偿还1580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偿还1000000元,余款897606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欠款数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4788元,减半收取173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94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