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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50号原告: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兰香,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航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打骂原告,二人曾到高密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带的材料不齐无法办理。××××年××月××日,被告又因琐事打骂原告,致使原告昏迷流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航诚由被告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张航诚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被告服刑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在被告出狱后3年之内付清,被告出狱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1000元本月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若上高中至高中毕业)止;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提供方便。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