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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义涛、李德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义涛,李德元,王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魏义涛,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德元,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松梅,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德元、王松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元在银行有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元所有的在银行的工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