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志远与童柯钧、陈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远,童柯钧,陈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183号原告:陈志远,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柯钧,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微微,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志远诉被告童柯钧、陈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柯钧、陈微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志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童柯钧、陈微微偿还原告陈志远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童柯钧与被告陈微微于201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8日,被告童柯钧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98%,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童柯钧在借款当日亲笔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被告童柯钧、陈微微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童柯钧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童柯钧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后被告童柯钧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童柯钧与被告陈微微于201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童柯钧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予以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柯钧、陈微微共同偿还原告陈志远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童柯钧、陈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程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