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海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海燕,女,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号纺织工业局***********室。负责人:沈志耕,该所主任。再审申请人高海燕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纵横律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海燕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纵横律所提供虚假材料,2009年10月17日解除函不是高海燕所签,原判也未支持高海燕的鉴定申请。高海燕没有收到退还的律师费。纵横律所过错明显。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海燕认可其与纵横律所2005年签订的协议书,对于2009年10月17日解除函一审庭审中曾确认系本人签字,后予以否认,提出鉴定申请后又不要求进行鉴定。高海燕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主张。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海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