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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温家熟食店与牙克石市林城凤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温家熟食店,牙克石市林城凤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温家熟食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谭绍芝,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林城凤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凯军,经理。牙克石市温家熟食店诉牙克石市林城凤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温家熟食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80439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林城凤凰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牙克石市林城凤凰旅游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