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芮广生与蔡亚东、刘绍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广生,蔡亚东,刘绍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8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芮广生,男,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蔡亚东(又名蔡涛),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沛县。被执行人:刘绍永,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芮广生与执行人蔡亚东、刘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蔡涛、刘绍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芮广生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56000元,合计156000元,被告蔡涛、刘绍永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芮广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为1770元,由原告芮广生负担66元,由被告蔡亚东、刘绍永负担1704元。因被执行人蔡亚东、刘绍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芮广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蔡亚东名下有车一辆,本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蔡亚东的银行存款42900元,已发放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芮广生与执行人蔡亚东、刘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兴建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