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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海乐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乐,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3752号原告:周海乐,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斌,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乐诉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周海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周海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周海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凯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