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海乐与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乐,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03752号原告:周海乐,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斌,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乐诉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周海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周海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周海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凯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