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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华容县,住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华容县章华镇某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某酒店)为其母亲办理七十岁寿宴时,安排万某(又名万浩)、张展负责帮忙接待客人。当天中午酒宴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要万某去某酒店KTV安排一个包厢招待客人,万某安排好包厢后将包厢号VIP1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酒宴后,被告人陈某某邀请客人去VIP1包厢玩,被告人陈某某出资安排人购买了毒品氯胺酮(K粉)放到包厢的茶几上供客人吸食,晚饭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客人继续在某酒店KTV的VIP1包厢里玩。被告人陈某某也在包厢内吸食了毒品氯胺酮。当晚11时许,华容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某酒店KTV里VIP1包厢中抓获吸毒人员刘某1(未满十八周岁)、李某、曹某、徐某、彭某、黄某2(未满十八周岁)、刘某2(未满十八周岁)、张某1、张某2、蔡某2(未满十八周岁)、曾某、廖某、付某、陶某、许某、胡某、江某、施某等十八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兰某、殷某、蔡某1、戴某、杨某、黄某1、刘某1、李某、曹某、徐某、彭某、黄某2、刘某2、张某1、张某2、蔡某2、曾某、廖某、付某、陶某、许某、胡某、江某、施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君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人民陪审员  陈黎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