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某、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焕普,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与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337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