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袁江与张英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袁江,张英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刘袁江,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汉葭街道。被执行人张英煌,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桑柘镇。本院在执行刘袁江依据(2016)渝0243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英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英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54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47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张英煌的存款,车辆以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英煌有位于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的房屋一套,现该房屋已被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张英煌系彭水县社保局职工,其工资收入已依法予以扣留,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英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英煌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