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新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6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功,男,1976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2016年08月27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汝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0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大伟、舒心忠、被告人张新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新功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无车牌号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沿S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汽车站红绿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新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主动到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其妻有精神病,外出一年多没有音信;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和卧床不起的母亲需要其照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项继峰、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酒精含量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鉴定报告、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委出具的证明、住院病历、到案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新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新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新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新功无违法犯罪前科,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其照顾的现实情况,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