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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8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定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8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理人:姬淑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定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3315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定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定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定涛在中国银行25592314257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14.73元,限额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俊峰 关注公众号“”